在警方对其通缉之后,
当事人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身所犯之罪行,充当自我坦白者,属于
法律定义上的
自首行为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犯罪分子在事发之后能够
自动投案、如实地供诉自己的罪行,就可以被视为具有自首的情节。
此外,若案件中的被追捕嫌犯、被告人以及潜逃服刑的罪犯能够真心实意地如实供诉自身尚未被
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将符合
法规中自首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