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从原来的工作岗位离任时,原所在公司未按照劳动
法规规定及时向其开具
离职证明,此类情况下,劳动者可将此情形向所在地域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为予以强制纠正和整改;
若因此行为给劳动者个人所带来的实质性损失或伤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督促相关主体承担应有的
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现行我国
劳动法的相关条例,用人单位在任何时候均有义务在正式解雇或
劳动关系宣告终止之后的第一时间内开具与之对应的解聘或终止就业合同的书面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