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
购房者所支付的
定金,存在一个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具体而言,定金乃是为了确保各项
债务得以顺利履行而设立的一种特殊
担保方式,其具体数额可由两方当事自由协定,但必须控制在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内。《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