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
公共利益需求的紧急时刻,作为国家拥有者,有权对
国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实行征用与
拆迁处理。
然而必须注意到,房屋拆迁不能通过私人间的协商达成,而是需要相关拆迁部门和被拆迁业主,依据相关法律规范,确立并签署
拆迁补偿协定。
针对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拆迁,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第一,为了满足国防与外交方面的紧迫需求。
第二,政府为了推动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也可以实行房屋拆迁。
第三,政府为了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及资源保护、灾害预防与减轻、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城市公用事业等各种公共事业,亦可实行此类行动。
第四,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求,也需要通过房屋拆迁来实现。
第五,根据《
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为了对危险房屋集中区域、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地区等地进行老城区改造,同样需要实行房屋拆迁。
第六,除前述各项外,只要符合法律与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求,都可施行拆迁政策。
关于
征地协议的生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条件必需具备:
首先,双方
当事人必须具备足够的
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签署协议。
其次,关于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等关键条款的规定必须遵循法律准则,做到公平合理。
再次,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