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劳务关系中,为服务对象提供劳动的一方遭受伤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责任应由提供劳务以及接收劳务的双方按照自身所犯之过失进行合理承担。
例如,如非其二者所导致,受伤之情系由第三方造成,则可以请求第三方
赔偿医疗费、康复费等相关费用,同时将有权利要求接收劳务的
当事人予以适当补偿;
反之,若接收劳务的当事人已对受损害一方实施了补偿,那么他/她亦享有向第三方再次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