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双方婚姻关系还未解除之际,由于其中一方的错误行为导致了
离婚,通常情况下,夫妻间共同拥有的财富原则上应该公平分配,并且不存在任何规定指出,有过错的那一方就应该做出让步或者不分得任何财产,然而,无辜的受害方有权向犯错的那个人索取相应的
赔偿。
当然了,如果某位
当事人乐意主动放弃其与伴侣共有的部分财产份额的话,从法律角度看也是合法且合理的,法律并不会给予干涉。
根据现行法律条例,能够导致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生减少状况的情况仅限于如下情况:
即配偶在离婚之时曾进行过隐瞒、转移、出售、毁坏等行为来动用
夫妻共有财产,或者试图通过捏造
虚假债务从而侵夺配偶的
财产权益,在此种情况下,对那些进行隐瞒、转移、出售、毁坏以及捏造虚假债务的人来说,他们的
分配比例或许会被降低或者完全失去获得资产的机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