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
离婚之后,对于拥有养育权的一方向对方实行禁止探视孩子的行为,那么对于未能取得
抚养权的那一方来说,其有权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并请求
强制执行相关的
探望权力。
待人民法院依据严格法律程序对涉及到探望子女、保护儿童利益的案件做出最终判定与裁决,如果
当事人仍拒绝在裁决结果的指引下实际执行相关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当夫妻结束婚姻关系之后,那些未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母,即享有对自己子女进行适当探视的法定权益;
而作为孩子的合法伴侣,另一方负有为配合对方实现
探视权力提供必要帮助的法定义务。
因此,在这一情况下,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他们所应承担的互助义务,那么未能拥有抚养权的那一方便可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寻求合法解决方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