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遭受伤害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下,各类
赔偿事宜应遵循以下标准进行支付:
首先,应当承担并赔付患者在接受救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及在医院所享受的符合治疗需求的伙食补给费等合理费用;
其次,因受伤导致工作受阻而减少之收入亦应纳入赔偿范围之内;
另外,若导发生命伤亡事件,则应对
丧葬费以及对死者的
死亡赔偿金做出相应的赔付。
如果受害方的家人因此事遭受了严重精神上的创伤,依照相关法律,他们还有权提出
精神损失赔偿的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