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法规条文,裁判文书在被依法宣判确认后即已正式生效,而在此之后,若某一方未能尽到依照生效判决应承担的相关责任,那么除非有法定事由作为阻却执行的理由,否则另一方可向法院主动发起执行请求,设置的总时效仅为两年。
对于已经具备了合法效力的民事和
刑事判决、裁决等司法文件,以及此类判决、裁决中涉及财产问题的部分,合资格的
执行机构应由第
一审人
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等级别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来行使。
另有规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例如
支付令和仲裁裁决书等,其执行任务也应交由
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若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尚未对案件执行做出具体行动,则
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详尽审查后,可以宣告要求原人民法院在特定的时限内执行某些司法程序,同时也可能决定由本院直接执行或指令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执行。《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