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是无法通过制定
遗嘱来剥夺残疾人士作为
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
在处理遗产事宜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
继承人预留必需的遗产份额,即只有在扣除必需的遗产之后,方可用剩余的财产参照遗嘱中所明确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置。
如果遗嘱人未能为
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经济来源的继承人预留适当的遗产份额,那么在执行
遗产分配时,仍然需要
保证这些继承人能够获得必要的财产保障,并在剩余的财产中根据遗嘱中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