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各大保险公司并不愿意承担因交通事故导致业务中断或停滞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
首先,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投保
机动车由于遭遇
意外事故,最终导致第三方生产经营活动停止的情况,例如工厂停工、汽车制造商停止生产等等,这些因履行被投保机动车相关义务而产生的损失,都是不在交强险的
赔偿范围内的。
再者,大多数商业保险产品同样在合同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对事故引发停运时期的经济损失进行免赔处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商业
保险合同采用条款形式约定对此类损失予以免责,却未能充分履行室内明示的岗位责任,那么应当认定此类条款为无效条款,相应地,对于停运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仍需按照法律
法规及
合同条款给予合理赔偿。《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