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法中,针对不同类型的
法律关系,存在着明文规定的以及尚未被明确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名份契约与无名契约的划分。
例如,众所周知的,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及
租赁合同均属于有名合同的范畴;
再者,由于这类法律关系可能仅涉及一方
当事人的义务,或者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时承担履行的义务,因此我们还可以将合同划分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又如以是否存在
对价关系作为区分标准,合同可以区分为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另外根据
合同成立的方式和时间特征,合同又可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两大类;
此外,基于其成立生效所必需具备的形式要求,合同又可进一步细化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至于根据合同与其他法律关系之间的相对地位加以区分时,我们还可将合同区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这两类;
最后,当按照其他特定的分类标准来为合同进行划分时,我们也不能忽视这一重要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