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先前已经转让过去所有
物权利的馈赠行为是否能够被取消这一问题的确定方式:
根据惯例,当此类财产已然转移了其所有权到别处之时,便不得予以撤销;
然而,倘若相关财产尚未被转移,便有可能进行撤销处理。
然而,当实物财产已被交付给受赠人并且受赠者出现了极其严重的违反
赠与人或赠与人
近亲的正当权益,或者未能履行此类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义务等状况之一时,赠与人有权对该类馈赠进行废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