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阁之碧玉佳人瞩有
继承权之恩宠。
除了性别因素外,婚姻状况无论是已婚或是待字闺中,亲情连结无疑使我们在接受双亲财产传承之际享有着同等的权益与机会。
关于女儿在
继承律位中的首次归属,在对待已出阁女婴的继承权方面,我们需要特别重视并关注以下几个事项:
(1)
保证她们拥有法定的继承权力,然而,在确定其应共享的财产份额时,必须充分考量她对父母所奉献的实际贡献程度。
(2)当碧玉女儿已然迎娶他乡时,父母将其视为嫁妆所
赠予的物品或财务都是出于深情厚谊的馈赠,而非用来替代其应拥有的继承父母家产的合法权益。
(3)若父母离世多年,且花圈及财产早已由其他合法
继承人瓜分殆尽,那么,无论这位出阁多年的女儿身处何处,她请求回归并参与继承父母财产的诉求,如果已经超过了法定的
诉讼时效期限,那么她原有的继承权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