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应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基本准则,若双方的行为皆构成
违法碰撞,且各自承担同等过错的情况下,对于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应当根据事故比例按照50%的份额进行
赔偿;
若涉及的事故车辆均投保了
交强险,则该保险将对上述
直接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提供赔偿。
至于超过交强险责任范畴之外的部分,则仍须参考《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进行赔偿。
若其中一方为
机动车,而另一方是
非机动车,在同等负责的前提下,机动车一方需负责60%,非机动车一方则负责40%。《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