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建筑
工程合同并非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因此,只需双方在
合同签订过程中达成共识,不强制要求其应用
书面形式,便可据此建立口头
合同关系。
然而,若
当事人对于合同形式存在特定的约定或要求,那么就必须依照约定执行,从而无法通过口头方式进行确立。
在此情况下,书面形式将成为唯一的合同签订途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