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我们将
犯罪的预备行为主要定义为以下两种范畴:
首先便是为将要实施的
犯罪行为提前进行筹备与筹划以及预备其必需品,如犯罪工具等。
其中,所谓“犯罪工具”乃是犯罪份子为实现其犯罪意图而役使的各类器械和物资。
其次,另一种常见的犯罪的预备行为便是
当事人为实施某项具体罪行,事先进行周密细致的准备工作,包括对犯罪现场环境、时机及潜在
受害人的行踪展开详尽的调查研究;
排除妨碍犯罪行为实施的所有困境等等。《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
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