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醉驾案件审判判决方式是否应进行当庭宣告,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法官在处理这类型的案件时,具体采取何种判决方式,即是否应进行当庭宣告,抑或是在法院审理完毕之后的数日之内再行宣告,仍有很大自有裁量空间。
同时,法官究竟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宣判,其最终决定因素将源于案件的严重性及审理状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法官未能在庭审现场宣布结果,亦将会在法律所规范的
审理期限内做出最终宣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