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作为过错方同样享有提起
诉讼离婚的权利。
婚姻自创始以来就蕴含着
结婚自由与
离婚自由这两项基本原则,夫妻任意一方可据此主张
离婚。
当然,即便系过错方首先
提出离婚之诉,若其所涉及的法律状况符合“应
准予离婚”的标准,那么无论任何一方有无过失,公权力部门都会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此外,无过错方同样具备索赔权,他们不仅可以索要精神上的
损害赔偿金,同时还能要求物质方面的损害补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而言,无过错方在对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往往会得到法官的适度宽容待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