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
保证期限方面,通常以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刻算起,期长达六个月。
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指出,
债权人与保
证人可以自行协商决定
保证期间,但若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并非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后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应被视为未作约定处理;
而当条款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定义或者无法辨识出明确含义时,此时保证期间将按照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刻开始计算,且其持续时间为整整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