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违法侵占土地的行为,需承受如下
法律制裁:
1、立即归还非法占用之土地并将其复垦至原始状貌;
2、拆除违规占用土地内的所有建筑及设备,并依法予以没收;
3、面临相应的行政处分;
4、若
情节严重者,将承担
刑事责任。
未经过法定审批程序或借用欺骗方式获取审批,擅自占用土地资源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属的自然资源主管机关限时强制退还非法占用之土地,对违反土地用途规划私自将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的
违规行为,必须在要求期限内拆除新建于非法占用地块上的各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壤原先的状态;
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分,必须没收这些地方新修建的各类设施,可同时附加罚款;
对于涉及非法滥用土地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
责任人员,应依据相关
法规进行行政处分;
若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则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超过许可限额占用土地的行为,超出的部分都将被视为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
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属于
民事纠纷,一般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