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之下,
赠予者方
可撤销其赠与行为:首先,当赠与之物的所有权尚未产生变更,并且该
赠与协议并未经过司法公正程序,即不为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或道义上所负有的特殊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范畴之内时;
其次,凡赠予之物的所有权已然发生更迭之后,若受赠方出现如下任何一种状况:(一)故意损害赠予者或赠予者
直系血亲的社会合法权益;
(二)对赠予者负有
抚养义务却无法兑现承诺;
(三)未能履行赠送契约中所规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
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