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成年子女未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其对子女的探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然而,如若探望行为有损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那么这部分父母的探望权将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法院有权终止此类父母的探望行为;
但在中止探望的原因消除以后,相应的探望行为应需得到恢复。
针对那些拒绝协助另外一方实现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作为司法机构,我院依法可对其实施
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不过我们明确强调,不能将此类
强制措施实施在子女身上,更不能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和探望行为构成
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