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所适用的法律责任原则包括:
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若
医疗机构或其执业医师在对病人进行治疗过程中所导致的
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存在明显过失行为或过错因素,该医疗机构即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若存在违反相关医疗规定和规范、故意隐匿重要
病历资料等情况之一,便可视为医疗机构具有难以被辩驳的
过错责任,从而需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