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道路上
逆向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责任并不必然全由单方面承担。
实际情况中,事故责任将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各方
当事人的行为在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影响力和过失的严重性进
行权衡分析而来。
若
逆行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则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如果事故涉及到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那么按照过失的主从关系,各方应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
若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事故,在此情形下,他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