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
医疗过错的概念内涵及分类有明显区别。
医疗过错通常指的是在医疗过程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因操作不当或过失导致的诊疗护理失误,进而对患者身体产生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如引发疼痛、延误治疗期限或者额外承担过高的经济负担等问题。
而医疗事故则更进一步,它特指的是在医疗活动开展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违反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由于过失行为引起患者
人身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