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实际建立了亲情养育关系,那么他们便会享有如同亲生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法律
权利和义务。
这时,继父母应对其继子女担负起
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然而,这种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的存在需要通过三个方面进行确认:首先,看继父母是否在经济层面为其继子女提供了必要支持;
其次,重点关注继父母与其继子女之间的长期共同生活经历;
最后,考察在共同生活期间,继子女的年龄状态以及经济能力是否无法独立于继父母而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