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中,针对贩卖毒品的
犯罪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取保候审:
首先,
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行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被告人单独适用以
罚金为
刑罚方式的
附加刑;
其次,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可能会导致其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
处罚,而采取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紧接着,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怀有身孕或正处于哺乳期,同样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并不足以引起社会的警惕与不安;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
司法机关的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但案件还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