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家庭暴力的困境中,受害者有权通过
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拥有要求
赔偿的权利。
若
家暴行为发生于向法庭提出
离婚申请的过程中,受害者享有向加害人主张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该权益属于法律所允许的法定过错情形下应由无过错方提出。
然而,倘若并非因家庭破裂而起的诉讼,受害者可单独针对家暴事件提起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求实施
暴力行为的加害方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因生命、健康或身体遭受侵害而导致的
财产损失及
精神损害,遭受
侵权的
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有责任的主体诉请赔偿。
此类情况下,加害方应以其个人所有资产作为赔偿资金来源,不得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赔偿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