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
当事人并未实施
分居行为,同样具备请求
离婚的权利。
换言之,提出离婚与否与是否选择分居无关,只要婚姻中任意一方坚信其与配偶之间情感纽带已然破裂,无法继续共享生活,便可提起
离婚诉讼。
尽管如此,若因夫妇间情感鸿沟严重导致分居历经至少两年以上,那么在
诉讼离婚过程中,上述情况便可作为判断夫妻情感破裂的重要依据。
倘若经由法院调解无果,将可能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