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死刑案件的执行,在下级法院中需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法律公正实施。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执行工作应予以暂停:首先,如果在
执行死刑之前发现原判决存在可能被纠正的错误;
其次,倘若在执行死刑之前,罪犯主动揭示出重大
犯罪行为或开始显现重要的活动成果,可能需要重新进行审判从而改变原判结果;
最后,如果罪犯正在孕期。
然而,一旦第一组和第二组情形下停止执行的前提条件得到解决,必须向最高人
民法院请求再次签署其执行死刑的指令,之后方可进行后续的操作。
而对于因孕期原因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况,则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并依法更
改判决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
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