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即使在另一方向其主张探视孩子的权利时受到阻挠或阻碍过后,仍需继续履行
抚养责任并不得以此缘由推脱或者拒绝支付相应的
抚养费。
抚养孩子是作为父母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在此基础上,任何借口或理由均不可成为罔顾此项义务的依据。
另外,若父母一方在探望子女时,其实施的行为可能损害到未成年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那么有权享有
管辖权限的法院便可依法中止该方行使
探望权利。
然而一旦中止原因解除,原本被暂停的探望也应恢复正常。
在此情况下,尽管父母另一方未能履行协助落实探望权的责任,任何人或组织都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并接受法庭依据实际情况采取果断的
拘留、罚款等必要的
强制措施,但禁止对孩子本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限制甚至伤害,同时亦不得影响到正常的抚养费用的支付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