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方面提出
离婚考虑之初,我们通常所需准备以下文件性材料:
1.用于验证并继续确认双方已建立了有效婚姻关系的唯一凭证——
结婚证书,若您无法提供原始结婚证,那么我们建议您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并打印一份相关的婚姻关系证明文本。
2.证明您具备法律
诉讼资格的
身份证件。
3.如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分配问题,请提供该子女之
出生证明文件。
4.若涉及其财物或债权的分割事宜,请务必准备相关的财物或债权
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
5.一份具有详细内容且清晰明了的
民事起诉状,其中应当明确写出双方
当事人的
身份信息及诉讼要求、主要诉求事实以及具体理由等重要文书部分,同时也可以选择寻求专业
律师协助起草这份重要的法律文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