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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在审理涉及
离婚纠纷的案件时,对于
子女抚养权的分配问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法律原则与标准构架进行分析处理。
在此基础之上,必须立足于保障子女身心发展的健康性以及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父母双方自身的
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因素,从而审慎地制定出合理公正的处理方案。
若经法院判决
离婚,
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
强制执行请求;
但若是通过协商达成的
协议离婚方式,在对方未能履行协议约定事项的情况下,则可选择向法院发
起诉讼,请求对方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来承担相应责任并予以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