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若一方所产生的
债务未被用于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的日常开支,并且未得到配偶的明确认可,那么我们应将其视作该
债务人个人的债务,并应由其本人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在婚姻关系成立前,若一方因实质性的债务问题而与另一方共同签署相关协议或单方面予以承认,抑或是由于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这些情况下所引发的债务均须视作是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并应由夫妻两人共同负责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