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雇佣关系符合法定终止条件而无法继续执行时,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雇员在公司工作的时间长度进行计算,以每一份完整的签订工期为单位,每增加一段时间即认定为一年;
在六个月的长时间段内则拟合一整年来处理;
若未达到六个月,则判给雇员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另一方面,如果雇员每月所领取的工资收入高于其所在自治区或直辖市公布的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者,那么对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衡量;
同时,向雇员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期限不得超过12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