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决定解聘员工之时,未必必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若员工因其自身行为符合法定的过错条件而被予以开除,则无需为其支付任何形式的
补偿金;
反之,如属无过失性的情况下通知
终止劳动合同或因进行大规模
裁员而
辞退员工,则须对
劳动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过程中,企业需根据劳动者在企业中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
月工资这样的标准来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尚未达到一整年的,将视作已达一整年进行处理;
如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未满六个月,企业将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
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