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修改的合约并不必定失去
法律效力。
其有效性的确定应当基于各方
当事人真实的意愿表达:首先,若某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认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修改,那么被修改的部位将失去法律效力,而原来的合约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若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并对修改后的内容无异议,且该修改行为并未违背他们之间真实的合意,那么修改后的内容即为有效,原有合约的相关条款也将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