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寻衅滋事难以进行刑事
自诉这一问题。
我们应明白,所谓寻衅滋事罪行严重者,已
触犯法律,属于公共检察院寻求司法制裁的范畴之下的
犯罪案件。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自诉案件通常指的是由个人自行发起的
民事诉讼(例如告诉才处理但未经法院调解的案件);
在
被害人手上握有充足
证据表明被告方对自身人身、
财产权益的
侵权事件中应依法
追责的案件;
以及在被害人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受到被告人侵犯,需要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案件,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却不愿意采取行动对被告人施以惩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