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相较于债权来说,拥有更为显著的先决权利。
我们应该认识到,抵押权本质上是属于
物权体系中的一环,其优越性得到了法律的明确承认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所负担
债务能够得到严格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方有时会选择保留他们财产的实际控制权,而将这些财产作为
担保借贷关系的
抵押品交由
债权人掌控。
一旦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所需的全部贷款本息,或是出现任何事先预定的触发实现抵押权条件的事件,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利对这部分被抵押的资产进行优先清偿。
因此,在抵押权与普通债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依法优先保护抵押权,以最大限度维护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