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土地受到
非法侵占之情形,
当事人有权请求
侵权人立即归还未获许可占用的土地资源;
若侵占方拒绝执行上述要求,那么当事方可选择向法律机构提
起诉讼,以寻求公正的解决途径来索回土地。
在相关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
违法占用土地,该部门将予以严肃制止并限令其纠正擅自行为,同时处以相应数额罚款;
倘若
情节严重者,更有可能构成
刑事犯罪,需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惩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