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注册于十年前的
保证书的效力问题,其有效性需要具体情形进行详尽的辨析和评估。
第一种情况:
若合约中明确规定了
担保期限的具体内容,则应依照这些条款进行相对应的处理操作。
倘若担保期限长达五年或更久远,那么目前的
担保仍然具有法律效益。
第二种情况:
假若在签署保证书时未对担保期限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担保期限即为主债偿还期限结束之次日起计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需要关注
主险是否已经到期。
一旦主
债务截止日期届满并且延续时间超过该六个月的限度,那么现阶段的担保就应该被视为无效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
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