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伙制企业领域,投资主体可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其中,他们既可以用现金、实物资产、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
财产权益作为资金投入,同时还可以采用劳动服务这种特殊的财产投入方式(除了
有限合伙人之外)。
当合作伙伴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特定财产权益作为
出资时,如果涉及到了财产估值问题,则所有的
合伙人有权进行共同协商决定其价值,另外,如果全体合伙人有意愿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评估机构对该等资产进行评估也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合伙制企业中,每一个有限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劳动服务来充当他们出资的一部分。《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
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