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所规定的
法定继承情况下,那些具备
抚养老年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而故意不采取实际行动的子女应当被公正地在
遗产分配过程中减损其自身的财产份额,或者完全剥夺其获得
继承权的资格。
因此,不积极履行保护父母权益和照顾父母生活这一基本义务将会面临失去
继承遗产的风险。
所有具有实际经济负担能力的适龄成年人(无论性别以及是否已经步入婚姻殿堂)均在父母遭遇晚年必须得到保护和
赡养时,负有严格且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支援,直到父母自然去世为止。
对于那些无视亲子关系存在,不愿承担社会责任,拒绝对老人尽应尽义务的子女们,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条件相对低下的父母有权通过
司法途径向他们索取相应的
赡养费用。
倘若这些行为最终导致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甚至构成
刑事犯罪的结局,相关
责任人将依法受到严肃追究及
法律制裁,以确保相关法纪尊严与法律秩序的维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