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法律手段来谴责并惩治
欺诈行为时,必须特别关注收集能够有力证明施行者刻意编造事实或故意掩盖真相的有效
证据。
在法庭上判定构成欺诈
犯罪的案件中,需具备各类证据,缺一不可,
证据不足是无法简单草率地判定他人构成犯罪的。
可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实
物证据;
2、书面证据;
3、
证人证词;
4、受害者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头或书面的供述及辩护理由;
6、专家针对某一问题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
7、现场勘探、调查检验、辨识及侦查实验等公众所知悉的记录;
8、图像、音视频资料以及各种形式的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