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而需实施
裁员措施时,并不存在针对员工进行
双倍赔偿的必要条件,这主要因为仅仅是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方须承担此项义务,而因公司经营困顿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则属于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缘由所在。
因此,这类情况不适用双倍赔偿原则,仅需按照被裁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予以相应比例的常规
赔偿便足以弥补其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