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行
履行抗辩权: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双方均须
履行义务,但并无先后履行顺序限制,则应共同限于同时履行。
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在对方尚未开始履行义务前,拥有拒绝履行自身权利的资格。
如若对方履行义务未能达到约定标准,跟随的一方亦得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关义务的权利。
2、先执履行抗辩权:
在特定条件下,合同各方需按规定顺序履行义务,若先履行的一方未能完全履行义务,紧随其后的另一方则拥有拒绝履行其义务的合法权益。
同样地,如果先行履行一方的履行行为未能满足与之对应的约定条件,随后履行一方同样可依据此理由拒绝履行其相关义务。
3、不安履行抗辩权:
在某一
类别的合同中,本应由合同一方向对方履行主要义务,但该一方若能提供确凿
证据证实对方面临以下几个情形之一者,即可获得暂停履行自身义务的权力:
(一)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二)擅自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规避
债务负担;
(三)职业声誉受损;
(四)存在完全或潜在失去承担债务能力的其他不利因素。《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