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法定继承中被
继承人财产权益
继承衡定的相关规定表明:在法定继承关系中,优先继承的对象分别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以及其合法生育的子女。
至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则作为第二序位继承人。
当继承事宜正式启动之后,则会首先由上述所列明的第一序列继承人进行衡分,如果他们未能依法获得全部或是部分继承
物权的话,那么即可由第二序列继承人再行接手。
当然,如果所有的第一序列继承人因故或因逝世而无从获得
继承权益,也可以同时由第二序列继承人进行进一步的财产传承。
而对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而言,他们在继承遗产时所享有的权益份额应尽可能地保持均匀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