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持续
分居达到六个月之后,可提出
离婚申请。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
离婚与分居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性。
具体而言:
1.若双方对于离婚、
子女监护权的归属、
财产分配等事宜能够达成共识,那么两者可以携手共同前往
户口所在地区的
婚姻登记部门,领取与提交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及
离婚协议文件,以完成
离婚手续。
即使在未发生长时间分居的情况下亦可实现离婚目的。
2.若双方无法就上述任何一项议题达成共识,对于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来说,他们可以向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提起
诉讼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后,若确认夫妻之间的感情已无法挽回,便可作出离婚判决。
在婚姻关系中,若因情感不合产生的长期分居长达两年以上,将被视为证明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
然而,这并不代表仅凭该种情形就能自动认定感情破裂。
此外,还有其他几种法定情形也可能导致感情破裂:
例如,
重婚或存在
事实婚姻;
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或是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且屡教不改的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也是其中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