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价"和"折扣"仅为定价的经营手段,属于商家的自主决策,绝非商品质量优劣的考量标准。
无论商家将售价定位在何种程度的低廉,他们皆需对商品的质量负责,除非商家在推销降价商品时,明确指出这些产品存在瑕疵,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销售出去的"二手货"、"残次品"。
然而,关于处理品的销售,
消费者只有在已经知晓且能够接受此类商品存在的特定问题后,方有权选择不退货亦无须更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
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